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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原创 | 从土地市场发展解析土地评估技术的演进

我国土地评估技术的发展伴随改革开放与土地市场化进程演进。从1987年深圳敲响土地有偿出让的“第一锤”,到1988年《宪法》修订确立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合法性,土地评估需求开始萌芽。随着市场发展,土地出让方法、出让金计收及其评估制度得到全面推广,土地评估技术也在探索中发展与规范完善、转型创新,本文将结合土地市场发展对土地评估技术演进四个阶段进行分析与展望。


制度破冰与初创阶段

1987-1994年

制度推动是初始动力与方向指引。1987年深圳的“第一锤”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1988年《宪法》修订和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出台,更是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破冰”,从而催生了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的初始需求。

在技术探索初期,专家学者们深入地方蹲点研究,探索利用城镇土地定级成果和隐藏的市场信息来开展地价评估。1990年5月,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土地评估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会议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市场地价的概念,提出要在土地定级基础上,建立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中国地价体系,基准地价评估要遵循“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测算为核心,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参考”的评估原则,本质上是在市场数据匮乏的背景下,由政府主导建立的一套符合国情的、可操作的评估技术框架,这充分体现了制度在技术发展初期的奠基与引导作用。


市场化推进与规范发展阶段

1994-2004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价格评估越发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这时期土地评估制度与技术也进入快速发展期。1993年国家建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推动评估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统规定了土地出让方式和程序,土地出让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0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这一阶段,随着土地市场逐步规范,土地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也逐步完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的出台更是为土地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制度与市场的互动反馈机制驱动技术体系走向成熟。


深化改革与体系完善阶段

2004-2018年

2004年是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重要分水岭,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71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彻底终结了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历史。2013年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首次对出让地价评估作出系统规定。2014年修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估价方法和技术路线进行了全面更新。201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进一步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要求,制度在回应市场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提升对评估技术的要求,形成“市场问题 → 制度响应 → 技术升级”的闭环反馈,驱动评估技术体系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善。


数字化转型与创新发展阶段

2018年至今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评估正经历深刻的数字化转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土地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土地交易数据库和监测系统。《"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为土地评估数字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土地评估中的应用日益广泛。通过构建数据库、智能评估模型、开发自动化评估工具等,使这一阶段的评估技术体现出往智能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的特征。

未来展望

当前,伴随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土地评估技术正经历一场由“经验定性”向“智能定量”、由“单一经济价值”向“多维综合价值”的深刻变革。

1、技术驱动从“人工经验”走向“智能系统”

“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评估模型、自动化评估工具”。这种转变意味着评估的依据从有限的案例和估价师的主观判断,转向了对海量、多维度数据的深度学习和统计分析,实现了从“经验定性”到“智能定量”的根本性转变。人工智能将深度嵌入土地评估流程,实现自动化建模、地价预测与风险评估,显著提升评估效率与客观性。

2、评估维度从“经济价值”转向“多元价值”

不仅是对评估技术的迭代,更是对“土地价值”这一根本概念的重新定义。将“碳汇能力、生态服务价值”纳入评估体系,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技术化响应;将评估视角扩展到“全周期价值”,则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代际公平的考量。这一价值论的革命,使得土地评估不再仅仅回答“这块地能卖多少钱”,而是回答“这块地对整个社会福祉的综合贡献有多大”。

未来,土地评估技术将不仅是“定价工具”,更是土地可持续管理的决策中枢。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技术集成与制度创新,实现土地资源“经济-生态-社会”三重效益的最大化。